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8297号
原告: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海防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斌与被告南通元方缘智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付斌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付斌负担。
审判员*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