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8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蔡安国。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6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1月0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01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20440000元、执行费87840元、诉讼费14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分红、公积金。

3、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其未交纳。

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5、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执行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葛 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