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26执恢386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2018)浙0226执恢3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达9259559.67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3日裁定宣告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县宏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26执恢38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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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祝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