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破申18号
申请人: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94970X)。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30170392)。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3060万元,住所地宁海县,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本院以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5件,涉执行标的额6248382.0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7403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申请人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院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宁海县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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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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