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29081号
申请执行人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枫景园1幢2号1103室。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枫景园1幢2号1103室。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1741号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钧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