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26执3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1703-9),住所地宁海县黄坛镇杨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300000元、执行费15400元、诉讼费1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其中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移送破产,故未进行冻结其银行账户。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
3、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其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4、现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公积金登记。
5、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安布控、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7、因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已经另案移送破产,并被本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执行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另外本院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但其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庭,经查,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局羁押,无法进行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大唐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被裁定宣告破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26执38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业生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