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翰室阁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翰室阁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204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翰室阁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翰室阁雅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