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执他2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海山路XXX号XXX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A,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C,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沪02执891号。为便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执891号执行案件指定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毛译宇
审判员史小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敏
书记员丁裔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