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38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3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尚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