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8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邹亦刚,男,1970年7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007113610,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横泾村雪家第九组9号。
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苑路75号软件产业园A208室。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洪立业,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洪颖沙,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洪鹏頔,男,199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人邹亦刚与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48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的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沈东
人民陪审员  卢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