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867号
申请人:邹亦刚,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苑路75号软件产业园A208室。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洪立业,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洪颖沙,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洪鹏頔,男,199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亦刚与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亦刚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其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亦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