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67某某与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867号之一
原告:邹亦刚,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苑路**软件产业园**。
被告:***,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iv>
被告:洪立业,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iv>
被告:洪颖沙,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立业,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告洪颖沙的父亲)
被告:洪鹏頔,男,199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立业,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告洪鹏頔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亦刚与被告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亦刚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亦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亦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550元由原告邹亦刚负担。
审 判 长  施沈东
人民陪审员  卢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