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鹏頔,男,199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立业,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告洪鹏頔的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亦刚与被告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立业、洪颖沙、洪鹏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亦刚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亦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亦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550元由原告邹亦刚负担。
审 判 长 施沈东
人民陪审员 卢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