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号楼1505-1507。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号楼1505-1507。
被执行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83492),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晋合广场2号楼1505-15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图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26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欣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鹏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