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793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父亲),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第三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软件产业园A座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9138349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