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3514号
原告:***,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8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软件产业园A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洪鹏頔,男,199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诉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鹏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