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2执6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50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返还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利息239118.64元、复利、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4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名下皖R0××**、皖RM××**,皖RM××**、皖R0××**牌汽车,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动产,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陈立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2执60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舒 杰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