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11执222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新美亚钢管有限公司、陈银儿、许逸飞、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11执2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陆昕予
代书记员 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