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住阜新经济开发区东风路175号。
被执行人: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25号。
本院在执行与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与人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胡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