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286号之一
申请人: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住阜新经济开发区东风路175号。
被执行人: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阜新经济开发区城建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市冶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的,应当在续行财产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财产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胡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