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萨旺洛蒂格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5891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德国国籍,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诚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