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

赵德新与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979号
原告赵德新,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姜照全,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TEL:。
被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三城路66金沙江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80968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TEL:。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北端。组织机构代码:72781807-3
法定代表人褚存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62年1月11日生,住平度市福州路北端。系该公司员工。TEL:。
委托代理人***,1986年6月24日生,住平度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顺子泰福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松花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洋,公司董事长。TEL:。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赵德新诉称,2011年3月25日原告购买被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平度市泉州路399号《福临·圣水山庄》20号楼1单元5层501户房屋一幢,2014年2月份原告发现客厅北侧及东侧下方墙皮出现裂缝,门框下边缘变色、变形导致无法正常开关,地板起鼓,找物业协商多次,物业找工作人员查看但没有找到真正原因。2015年1月11日原告楼下住户发现天花板滴水告知物业,物业查看认为原告家漏水造成,但原告一查没有漏水的地方,之后金泉热力工作人员过来说水是从原告处地暖管漏出,要求打压鉴定,但当时金泉热力工作人员没有携带打压设备,原告找来装饰公司人员及打压设备在金泉热力工作人员监督下对暖气设备进行打压,发现客厅漏水,致原告楼下天花板滴水,后装饰公司来人将屋内客厅的木地板全部掀开,12日下午三被告处工作人员一起到原告房屋中进行现场查看并鉴定,金泉热力带设备及人员将原告房内的地面砸下七公分、发现地暖管侧面有漏洞,经现场三方共同鉴定系地暖管质量问题,愿意积极维修处理,但至今没有处理,现地暖管一直裸露在外,后原告发现屋内的木地板、墙体、门及楼下住户的天花板早已因浸泡而变质。出现漏水事件后原告找到被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对地暖漏水予以处理并赔偿原告损失,但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称将该项工程承包给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又声称将工程承包给被告青岛顺子泰福利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又找到被告青岛顺子泰福利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其处理,但时至今日三被告一直没有处理,原告认为原告房屋中的地暖设备系被告方提供,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开始供暖,并且使用期限没有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的2个采暖期,因地暖漏水导致原告无法居住并造成巨大损失,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青岛顺子泰福利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暂定为10万元,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追加,并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内客厅中地暖管予以全部更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为本案应属于房屋买卖纠纷,不应是产品责任纠纷;被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房屋是合格工程;该房屋经原告验收无质量问题;原告应当对地暖漏水形成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其请求的赔偿数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地暖漏水导致的损害,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地暖管漏水致损,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或施工质量问题或装修损坏等原因造成,我公司不属于任何可能致损的一方,故不应当起诉我公司。
被告青岛顺子泰福利工贸有限公司辩称,下次开庭再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德新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德新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青岛顺子泰福利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德新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德新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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