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3民初3202号
原告:青岛荣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蓼兰镇驻地南2公里,组织机构代码57579938-6。
法定代表人:侯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瑞纳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4200463H(1-6)
法定代表人:于大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建,男,1983年7月11日生,合肥瑞纳表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福州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27818073U。
法定代表人:褚存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76335U。
法定代表人:高庆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3月10日生,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青岛荣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瑞纳表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兴平电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青岛荣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荣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51元,减半收取计11525.5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16525.5元,由原告青岛荣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