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申3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存礼,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枉法裁判。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属于个体工商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工主体,***与***达成的工伤私了协议书明确载明双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解决纠纷,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本案双方的纠纷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解决,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键
审判员邹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