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6497号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岩,董事长。
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291000元为由,于2021年0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创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公进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