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2143号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7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男,1968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3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348号裁决书指定由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