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艺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450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山东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三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古建六角凉亭及其辅助设施,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如期按质完工。并于2017年12月6日拿到了被告方的竣工报告单,然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定作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定作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时,被告迟于2018年3月15日方将定作款项结清,却拒不支付违约金。依据《工程合同》第三条甲方责任第6项“工程竣工后余款每拖欠一天自愿付乙方3000元/天的违约金”、以及第七条附则第2项约定管辖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在《工程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山东省嘉祥县,因此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城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聂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