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青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2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先后扣划共计X元,扣除执行费X元,将X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冻结银行存款等措施,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7)第239号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