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登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310314128L。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圣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圣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西外环路1888号大学科技园15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87151847Q。
法定代表人:李震球,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登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圣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账户。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到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到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邹城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将前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线索并询问是否进行悬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也不要求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登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共计310021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执行到位23000元,剩余307721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安太良
审判员 陈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