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32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66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货款3,497,44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09民初6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