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884号
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纬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