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1993号之一
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山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22元,减半收取计10861元,由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