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4638号之二
原告:新泰市**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蒙馆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T21AY4C。
经营者:**,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09267407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与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新泰市**建筑材料经销中心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建筑材料经销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建筑材料经销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3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新泰市**建筑材料经销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