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财保354号
申请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壹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580421740B5-5。
法定代表人:董培静,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嘉苑小区C座商务楼一单元十一层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8743290N。
法定代表人:王海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壹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30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壹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壹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新思域设计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130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971元,由申请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壹善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