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壹善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海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执25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峄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培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海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市中心店镇中四村邹鲍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忠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壹善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海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992.3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兵
审判员  苗 勇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华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