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东大街43号建设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展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路46号西楼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婕,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凤翔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2)宝仲裁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以其与申请人另有纠纷正在仲裁之中且该仲裁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执行为由一直未主动履行。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撤出工地并清场的行为和逾期一日500元的赔偿金,由被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签订后十日内撤出工地并清场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赔偿金和其他权利,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现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8月14日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宝仲裁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凤成
审判员 宋少义
审判员 赵二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卫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