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年某某与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异2号
异议人:杨宗喜,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乡薛圈村4组5号。
异议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乡薛圈村3组12号。
申请执行人:年**,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北街号甲子9号副356号。
被执行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王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良。
本院在执行年**与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宗喜、***对法院给定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发出(2014)碑执字第000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12年4月9日、2013年6月18日,异议人杨宗喜、***与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将定边县衣食梁一期移民搬迁NI标段(A区)住宅和商住楼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转让给异议人杨宗喜、***,异议人杨宗喜、***采取全包方式一次性包定全部工程范围的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异议人杨宗喜、***承包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证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招投标建设方所收取公司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由异议人杨宗喜、***全额垫付,且定边县衣食梁一期移民搬迁NI标段(A区)住宅和商住楼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招标时约定,谁建设谁垫资,所以该工程建设中异议人杨宗喜、***全额垫资建设了该工程,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没有垫资且没有施工所以定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当将定边县衣食梁一期移民搬迁NI标段(A区)住宅和商住楼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垫资施工人杨宗喜、***,不应支付给没有垫资和施工的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就不能用于履行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债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通过定边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扣留、提取定边县衣食梁一期移民搬迁NI标段(A区)住宅和商住楼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共计500000元工程款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异议人杨宗喜、***垫资施工合法权利和利益,属不当执行行为。
经查,年**与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定边县扶贫办与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8381578.2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定边县扶贫办应付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院作出(2014)碑执字第000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定边县扶贫办应付给被执行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500000元提取至我院。
本院认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提取定边县扶贫办应付给被执行人陕西美瑞尔建设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于法不悖。异议人以其为工程项目垫资、施工人等为由,请求撤回(2014)碑执字第000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宗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姚立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