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02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
被执行人榆林市军浩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建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圣工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袁缘。
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与***、**、**、***、付力雄、袁缘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131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647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缘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志军
审判员马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