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4民初4023号
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中信水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21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9643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信水务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68元,减半收取计18384元,由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