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居委会林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521810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21号801室,营业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科盛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9643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3300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3300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