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22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名下33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亚同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信开水务产业有限公司名下3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房圣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