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4534号
原告: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百舸路东柯山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0160170A。
法定代表人:陈根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利锋、陈梁泓,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4141823Q。
法定代表人:程阿罗。
原告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计25元,由原告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