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能电网有限公司、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02民初9432号 原告:珠海***能电网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07号3栋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94180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职员。 被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25550922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能电网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16500元及利息6948.25元(从2021年3月27日起,按照LPR利率计至判决**之日止),合计623448.2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3月29日、8月26日、9月17日、10月7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通过传真或互联网签订五份《销售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站所终端等产品并列表载明数量、单价,价款合计636500元;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从供方发出;交货方式为陆路运输到需方所在城市,普通物流费用由供方负担;付款方式为货到五个月结清。 2021年3月27日至10月9日,原告分多次向被告发出上述《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货单由***、杨晓淼等人签收。原告称签收发货单的是被告工作人员或被告指定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时间是2021年10月12日。 原告提供了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加盖被告财务部印章的《关于延期付款回复函》打印件,该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主要内容为:被告公司原本安排在5月中旬前支付20万,余款分四个月付,但因疫情影响延期了付款安排,深表歉意,安排在5月底付20万元,6月底付10万元、7月底付10万元、8月底付216500元。原告称,该函是被告工作人员***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法务人员***(即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提供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22年4月28日发送“**,我是珠海***能的法务小王……”对话对方于次日向***发送前述函件的照片并发送语音称“……我们就体谅一下疫情……我们这里会按照这样的流程配合你,就是我们要给你钱……困难的时候都有,**你的帮忙,你和公司讲一下……”***回复“**,这个时间太长了”“公司不同意”。原告称,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又于2022年5月2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于2022年6月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元,此后再未付款。庭审时,原告同意货款本金中扣除已付款120000元,并要求逾期利息从最后一批货物到货5个月起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1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支付货款的情况,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扣减原告自认被告已付货款金额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650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销售合同》约定货到5个月结清,原告请求被告自最后一批货物到货5个月起即自2022年3月12日起支付尚欠货款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逾期利息应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按该标准,2022年3月12日至2022年6月6日的利息为:636500×3.7%/12+616500×3.7%/365×42+566500×3.7%/365×14=5391.27元。自2022年6月7日起至**之日的利息应以尚欠货款5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能电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6500元; 二、被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能电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391.27元及以51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6月7日起计至**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7元,由被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怡 *** 自觉履行提示 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义务人除要支付***行金外,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还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4.对受到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的子女在考大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 二、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可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