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科兴电器有限公司、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00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兴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1754922T,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255509220Y,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兴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作出的(2021)苏1283民特9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裁判: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江苏科兴电器有限公司528686.6元货款,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自2021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江苏科兴电器有限公司60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若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则江苏科兴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就528686.6元中未履行部分另加52868.6元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388686.6元及违约金52868.6元,合计441555.2元,本院于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浙C×××**、浙C×××**汽车。 2022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与被执行人代理人至本院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案以441555.2元结账,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150000元,12月30日前付150000元,2022年1月15日前付141555.2元,如被执行人按期足额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特96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