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住,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霞晖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诚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诚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诚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