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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义南纸业有限公司与温州诚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辖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诚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义南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温州诚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州诚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也系被上诉人单方面填写,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不能作为管辖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洞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载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项办理:(1)……(2)向供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应为合法有效。供方即被上诉人方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属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非本案程序处理事项。上诉人认为管辖条款为单方面填写、非其真实意思,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肖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