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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行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万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万全轻工基地家具园区兴隆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262号-276号人力资源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万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因上诉人温州万珅实业有限公司接到受理上诉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宇
代理审判员******;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