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4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高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海河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洲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南村庙上路34弄1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法。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法,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燕,女,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星翰,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贤弼,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盈盈,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西路繁华大厦103-1、103-2、103-3、103-4、103-5室。
代表人:陈林毅,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基地B-02。
法定代表人:杨连成。
原审被告:杨连成,男,汉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五洲装备有限公司、陈锦法、王玉燕、陈星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以及原审被告精工阀门有限公司、杨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五洲装备有限公司、陈锦法、王玉燕、陈星翰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五洲装备有限公司、陈锦法、王玉燕、陈星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曾庆建
审 判 员 李 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方如意
代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