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960号之二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1号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35093119。
法定代表人:赵显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高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254488894J。
法定代表人:陈锦法。
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原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