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3民初125号
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强高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25448889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支盈盈,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海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城南街道千帆西路222号香江丽苑3幢2008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4T5E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052元,减半收取7026元,由原告五洲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