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2987号
原告:西安思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新纪元宾馆配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车宏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汤峪镇汤峪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思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思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思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970.5元。
审判长王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纪铭